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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针对“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”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〔2025〕4号
发表时间:2025-02-18 17:22:58

各设区市、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:

  为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(以下简称“房屋市政工程领域”)针对“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”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,巩固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,强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,夯实工程质量安全根基,经会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,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:

  一、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涉及“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”违法行为,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。

  二、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(2022年版)》通用本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中的《投标人诚信承诺函》第六点调整为:“六、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、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,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,接受相应刑事、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。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,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,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。”2025年3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项目,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调整后的《投标人诚信承诺函》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,督促该条款落实。

  三、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,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“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”案件,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。

  四、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或者适用法律等问题,请及时上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5年2月11日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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